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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就业信息】 加入时间:2009年05月04日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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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文件 中地长院字【2009】28号 签发人:王欣 关于下发《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生 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馆: 为规范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便于毕业生就业和户籍迁移,特制定《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生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下发至各部门,望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生户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便于毕业生就业和户籍迁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应届毕业生的户籍办理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户籍办理工作在每年6月份进行。毕业生须在离校时办理户口的迁出手续。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核实,报学工处批准,可将户口暂时寄留学校,寄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毕业生户籍去向分类 学生毕业后,户籍有三种去向: 1、迁至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毕业生毕业时已有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接收户口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要:招生就业处发放的就业报到证;与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签属的协议书;工作单位的接收函(或人才市场的户口迁移函)。 2、迁至他处的:毕业生在保留户口期间找到落户地的,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落户证明),可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迁回原籍或在学院保留半年: 未就业毕业生保留户籍时间不超过半年(从毕业时间算起),毕业后的半年时间内,毕业生持学院毕业证到学院户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回生源地。半年后,若该生仍未将户口迁出,派出所则将其户口迁移证打印出来交给学校,在一个月有效期内学生须到学校将其迁移证取回并落户,过期作废,因过期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如户口注销、未按有效期内落户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户籍迁移办理程序 1、毕业生在毕业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届毕业生,根据户籍去向不同,按规定将所需迁移手续准备齐全,到学院户籍管理办公室领取本人户籍页。 2、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毕业生方可到学院所在地派出所(保定市南郊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3、毕业生户籍在学院寄留期间,学院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所代交的手续费、工本费及交通费,必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遗失《户口迁移证》的补办程序 1、遗失《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首先本人提出申请,由系部签署意见,然后到户口迁往地所属派出所开具未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2、毕业生凭未落户证明材料到保定市南郊派出所户籍办理处重新补办新的《户口迁移证》,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相关说明 1、毕业生只要在学院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则视为其已将户口从学院迁出,学院以后不再为其出具任何有关户口的证明,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2、毕业生在保留户籍期间,无特殊原因,一律不予以借出。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