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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2017年12月0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glx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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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文件
中地长发〔2017〕96号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室: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7年11月13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娱乐、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检验、展示学校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生活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为确保bat365在线官网登录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卫生和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bat365在线官网登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楼设值班室,由公寓管理中心及楼管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全面管理工作。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不得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员定人住宿。学生必须严格按所分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迁动、转借、转租,不得留宿他人,如有违犯,处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夜间和午休时间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四条 爱护宿舍公物。不得损坏室内门窗家具、公用设施和楼内消防设施,不得将公物随意拆装、改造和转借他人。对烧毁、损坏、丢失的,责任人要照价三倍赔偿,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节约能源,安全用电。学生宿舍实行限时供电,供电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其余时间统一拉闸限电。此外,周五、周六晚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外严禁乱接、私拉电线、电话线、网络线,不得私自改装、移动用电设施,不得加大室内保险丝;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等违章电器,严禁室内无人而电源插座插有任何电器。严禁在楼内设灶做饭,违犯的除没收器具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赌博,违反的没收牌具、赌具,按照《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大声喧哗、打球、跳舞、高音量放音响设备及集体性聚会,禁止利用电话骚扰他人,严禁攀沿阳台。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九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上网浏览黄色网站、收看传播反动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邪教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一切经商活动,违者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 第十一条 禁止喂养宠物,一经发现,楼管员有权予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定》,讲究卫生、文明住宿。不准在寝室内外墙壁上乱刻、乱画、乱贴,不准有扰乱宿舍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对劝导不改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自炊灶具,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等,对劝导不改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换门锁和私配钥匙。门锁破损或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值班人员报告,请求解决。如有违犯,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处以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准在楼内打球溜冰,不准乱倒乱放垃圾及废弃物,严格禁止从窗户向外倒垃圾、泼污水,乱扔各种污物,不准向水池、尿池内倾倒剩饭菜。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寝室内环境卫生的义务,学校实行寝室卫生定期检查制度,对于检查中不予配合的宿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公寓楼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楼梯楼道内禁止摆放清扫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保持宿舍安静。自觉按时熄灯,严禁早出晚归。公寓楼门早5:30开启,之前,无特殊情况和未经许可不得出门;晚22:30锁门(星期五、星期六晚为十一点)锁门后不得随意进出。确因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向管理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的离校前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空出床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经登记并得到值班人员允许方能进楼访客。 第二十一条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破坏消防器材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实施,解释权归学工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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