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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系: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促进良好的学风建立,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学位办【2014】16号)的相关要求,学院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综合能力的最直接表现形式,是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直接反映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学风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专项检查有利于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管理水平学术道德建设;有利于推进各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善工作,提升学位论文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推进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贯通性、衔接性,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有利于强化指导教师主体责任,更好地促进指导教师履行职责与义务;有利于学位申请人员及在学人员增强学术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制度,促进优良的学风形成。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近两年来的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
    三、各系自查阶段(12月12日下班前完成)
各系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检工作,形成本单位的自检报告,要包含如下内容:
     1.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前期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等方面开展的宣传教育情况)。
     2.学院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在学位论文开题、评阅、答辩、检测各环节工作开展情况。
     3.近两年来各系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
   (1)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方面的创新做法。
   (2)此项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3)对此项工作的建议。
    各系按照以上要求,将本部门关于专项检查的自检报告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教务处实践科。
     四、学院抽查阶段(12月23日下班前完成)
    学院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要求,对各系近两年学位论文及工作进行抽查。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系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把好学位论文审查关口,要加强和改进学术诚信建设。
     2.各系要落实指导教师、系主任的审查责任和考核要求。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学生、校外兼职、担任领导职务、教学科研及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指导老师的学位论文审查职责。提倡同行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类举报。
 
 
教务处
2014.12.8
附件: